10.3969/j.issn.1671-1904.2007.09.021
你问我答政府不能忽视土地优先购买权中的程序问题
@@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使用权转让价格、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申报、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土地转让、市场价格、基准地价、成交价格、价格比、通知、审核、登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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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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