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7.05.004
从《物权法》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物权法>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没有带来任何惊喜,甚至有点失望.在第151~155条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表述如下:"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注销登记、自然灾害、重新分配、附属设施、法律规定、变更登记、住宅、权利、建造、国家
DF5;D9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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