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6.11.011
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存在前置许可审批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这条所规定的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的前置许可审批,而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过程中,其使用权类型的处置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前置、政府审批、房地产管理法、转移过程、许可审批、国务院、人民、城市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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