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5.08.014
该案是否适用《土地管理法》
@@ ∷江苏某村村民张某2000年翻建主房后,于2002年又擅自建设西偏房及西院墙,扩建南院墙,并违法建设猪圈及厕所,占地面积共计116.42m2.2003年10月该村所在的镇政府以张某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有关规定为由,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清理现场,恢复地貌.张某不服处理决定,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该处理决定.2004年4月,法院一审认定镇政府具有责令辖区内村民拆除违反规划建筑物的法定职责,对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镇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建筑物、违法建设、处理、占地面积、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定职责、拆除、国务院、反规划、猪圈、现场、辖区、上诉、判决、扩建、江苏、集镇
D9(法律)
2005-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