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5.04.018
国际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进展
@@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正式开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开发、人民共和国、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政府、土地利用、审批、城市建设、编制过程、畜牧业、评价法、报告书、水利、区域、农业、能源、旅游
X70;F12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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