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904.2004.12.013
法不容情终应罚
@@ 张宁宁主编的<土地案例评析>刊登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某村民小组组长张某1997年7月利用职权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本组另一村民承包耕地83平方米建设住宅.动工之初镇土地管理所即前往制止,张不听劝阻.市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信后又派人前往制止,张仍我行我素.市国土局遂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83平方米土地,恢复原耕种条件.
非法占用、土地管理、群众举报、利用职权、立案调查、国土、耕地、村民小组、处罚决定、案例、建筑物、住宅、行政、设施、建设、机关、耕种、复原、承包、拆除
F30;D92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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