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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904.2004.09.004

县级城镇国有土地实行年租制的利与弊

引用
@@ 土地年租制是在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下,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产生的,起缘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出让制)是相对而言的.二者本质上都是土地的租赁制.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土地年租制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年支付租金的行为.几年来,年租制的推行不但促进了划拨土地向市场转轨,而且推动了城镇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然而,年租制在我国还处在探索阶段,其理论与实践尚有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认识和探讨.在县域经济发展的范围内实行土地年租制较批租制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县级、城镇国有土地、土地年租制、土地有偿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县域经济发展、批租制、国有土地租赁、形式多样化、租赁合同、政府土地、土地利用、土地出租、企业改制、划拨土地、租赁制、集约型、粗放型、出让制、租金

F30;F29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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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904

21-1460/P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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