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3.02.009
诉裁衔接视角下的主管竞择规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为中心
主管竞择是仲裁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在协议执行阶段背离仲裁合意,以另行起诉等方式妨碍仲裁的行为.本土化的主管竞择行为主要包括"妨碍型""否定型"与"隐匿型"三种类型.自裁管辖权的缺失及《仲裁法》第20条失衡的管辖决定权配置是主管竞择的制度肇因.主管竞择规制本质上是管辖决定权分配问题,亦即自裁管辖权赋予问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虽正式确立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但仍有可资检讨的余地.在《征求意见稿》业已出台的背景下,主管竞择的规制问题转化为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问题.比较法上,自裁管辖权在主体、时间、内容方面的分段分层授权机制,有助于规制效力的最大化及规制限度的合理化,可为我国主管竞择的规制及自裁管辖权规则的解释提供参考.本文揭示出分段分层授权机制背后蕴含的"仲裁效力/效率价值"与"司法公正/程序效率价值"的二元价值权衡体系,并以此为分析框架对《征求意见稿》第28条进行解释论重构.
自裁管辖权原则、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效力
D997.4;TP393.08;G80-05
202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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