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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23.02.005

我国民事法律语境下间接反证理论无应用价值

引用
间接反证是反证方从反面证明另外的事实可能存在,从而排除法官根据本证方的证明进行推理并否定要件事实存在.间接反证方必须对从反面证明的另外事实承担确认责任,从而减轻本证方的证明责任.尽管德、日通过判例创造了间接反证理论及其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争议.而我国民事法律向来都规定污染环境者对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减轻受害者的证明责任.然而,受害者是否对"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仍然存疑.我国环境侵权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受害者对"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而非证明责任.对这种反面证明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即可,并不要求证明至高度盖然性,其系争辩责任、主张责任.如此解释,是因为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其既属于事实性要件,又属于评价性要件.虽然从形式上符合间接反证理论,但解释论的语境不同,不必引用间接反证.

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D925.1;R734.2;R44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4

202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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