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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23.01.010

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可诉性探析

引用
经类案研究发现,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存疑,多数案件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人民法院的裁判分歧主要集中在行业惩戒行为性质、是否"侵犯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协会内部复查决定是否具备终局性上.律师协会在实施行业惩戒行为时,属于延续国家权力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业惩戒行为系依据《律师法》授权实施的制裁性行为.律师协会的六种惩戒方式均可能侵犯被惩戒人的名誉权或职业自由,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侵犯合法权益".律师协会的复查终局规范不具合法性,该内部救济途径不得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其或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依据现行法规范,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具备可诉性.

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制裁性、侵犯合法权益、内部救济

D925.3;D630;C9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49

2023-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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