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2.02.003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应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
为了对授权行为进行监控,授权明确性原则广泛适用于公法领域的授权行为,由最初适用于授权立法领域,扩大适用于行政授权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紧急性授权领域.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是一种立法性授权行为,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的授权明确性原则,其法理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理论、法律保留理论和法的安定性理论.我国已经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授权明确性原则,授权决定应当明确的要素不仅包括授权目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以及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还包括监督报告义务、提请制定法律义务和不得转授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适用授权明确性原则,对授权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应确立可了解性、可预见性、可审查性三项标准.适用授权明确性原则检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已有的若干授权决定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予以健全和完善.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授权明确性原则、授权决定
D921;D624;D26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
202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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