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损害行为类型化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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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22.01.005

轻微损害行为类型化再思考

引用
基于容忍义务,轻微损害免责已为学界和实务界共识.但是,轻微损害行为在违法性、责任承担及所处法律关系方面均有别于损害赔偿原因,其判断标准具有独立性,现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关于轻微损害行为的裁判标准方面尚存缺陷,裁判尺度亟待统一.为此,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对轻微损害行为进行类型化研判和探讨实属必要.在权利行使行为致轻微损害方面,以权能为视角,就行使所有权而言,可类型化为占有权能型及占有权能分别与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相结合型;就行使债权而言,可类型化为私力实现型、处分行为型和给付受领型;就行使人身权而言,可类型化为利用权能型和活动自由权能型.在履行义务行为致轻微损害方面,可类型化为作为义务型和不作为义务型两种.

轻微损害、容忍义务、权能视角、履行义务、损害赔偿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21DFXJ09

2022-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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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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