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1.06.011
《民法典》第1234、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之三阶构造论
《民法典》第1234、1235条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存在公法与私法的深度融合.以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发生于自然资源作为标准,第1234、1235条可整合为"三阶"的规范结构.在第一阶层上,一是为救济附着于作为财产的自然资源上的生态环境损害,应适用物权损害救济制度;二是为救济非附着于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适用行政命令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第一阶层上的救济有赖于行政机关职权行使,但"政府失灵"现象并不鲜见,需在第二阶层允许环保组织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然而,现阶段我国环保组织力量薄弱,在第二、三阶层上,需授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作为对环保组织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补充和兜底.
生态环境损害、自然资源、修复、赔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2DA162
202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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