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1.03.010
《政务处分法》双轨惩戒体制下处分主体之间的关系定位
现行法律确立的"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处分体制面临监察监督能力不足与行政惩戒动力不足的双重困境.应以准确界定两种处分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向.政务处分和行政惩戒分别属于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两种监督在功能上互不可替代,前者实质上是对后者的再监督.从微观层面看,监察机关与任免机关存在分工、配合及监督制约关系.任免机关对其所管理的公职人员之违法行为具有优先处分权,但职务违法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由监察机关处理.二者的配合主要表现为任免机关作为协助主体所承担的协助义务及在处分工作中的配合.二者的监督体现为监察机关对内部惩戒权运行的监督,任免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方式主要包括先行处分和形式审查.
政务处分;行政惩戒;监察委员会;任免机关;关系界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个案解释基准的证成路径、方法与规则研究"17AFX010
2021-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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