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1.03.005
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论
以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民法典》所确认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当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其数字资产的处理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两种模式.前一模式受到服务协议的限制,后一模式虽可绕开协议的限制,却有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上述两种模式都体现的是市场自发安排.在数字资产初始权利配置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市场来确定数字资产的流转规则并不妥当,故有关数字资产的流转问题尚需立法介入.而立法介入则应以否定服务协议中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为前提.从促进数字资产流转、维护用户及其继承人权益考量,司法可依《民法典》第497条否定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并肯定其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中的合法财产,可予继承.但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当利益,亦应就费用承担、责任豁免和保管期限等问题作出相应平衡.
数字资产;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继承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18AFX015
2021-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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