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
一般意义上,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是民事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固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性(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新型民事权利是否具有保护之必要性与正当性,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重大裁判负担.该问题不会由于《民法典》的通过而一劳永逸地获得解决;但是,《民法典》关于权利的一般规定条款,特别是第1条、第3条、第109条和第990条第2款、第129条、第130条以及第132条,形成了关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规范,为司法裁判正确和顺利地解决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且必要的规范基础和裁判方向指引.
《民法典》、新型民事权利、准法定权利、其他合法权益
本文系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研究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与人权保护”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数据权利的体系化研究”;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2020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企业数据纠纷中的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