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0.05.010
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肖像权新规的教义学展开
肖像是自然人可被识别的身体外部形象,并不局限于"面部"特征的范围,对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的判断应以一定范围内的群体为准.肖像权既包含权利人自己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能,也包含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肖像的人格权请求权,肖像权受侵犯时还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以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理论为基础,符合现代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应当从尊重肖像权人人格尊严视角来理解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及解除规则.在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上,民法典人格权编摒弃了前民法典时代民事立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并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增加了肖像合理使用规则,颇值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9条才是肖像合理使用的兜底法律依据.
肖像合理使用、肖像许可使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标表型人格权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项目"海南自由贸易区港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路径"项目编号:HNSKZD19-1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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