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0.05.008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抗辩权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批准号:20XNL003
202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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