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20.05.006
论民法典第320条确立的从随主规则的历史演进及我国适用
《民法典》第320条确立的从随主原则来源于罗马法,被理论化于教会法,定型于霍法克模式,但它与物权行为理论冲突,所以,《德国民法典》开创从不随主原则.目前,各国民法典采用从随主原则的较多,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从不随主原则.我国《民法典》无物的分类单元作为适用从随主原则的条件,这方面依靠学说解决.在我国的学术传统中,向来区分从物与重要成分,所以,第320条应不适用于重要成分,只适用于狭义从物.从随主规则可适用于简单从物,对于复杂从物,宜适用从不随主原则.从物的范围,还应包括孳息、出产物和费用.
从随主、从不随主、从物、属物、重要成分、霍法克
202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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