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履行作为预约违约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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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9.06.004

论强制履行作为预约违约的责任形式

引用
合同合意包含内容磋商一致的合意和愿受合同约束的合意,基于预约合同的性质,预约合意仅可能包含本合同内容磋商的合意,而愿受本合同约束的合意需在预约履行时达成,由此强制履行预约必然导向强制表意.《合同法》110条规定涉人身自由之债不宜强制执行,但基于利益衡平、契约严守原则等考量,宜将不宜强制履行的人身自由之债限缩解释为人身行动自由之债.此外,"判决拟制表意"具有可行性和正当性,由此强制履行作为预约的违约责任并无规范障碍.从我国立法可见,预约的内容要素为:将来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具备本合同的基本内容,但预约内容不需达到本合同的确定性程度.为避免司法过度干预私法自治,"判决拟制表意"应保持谦抑,参酌域外法,审慎考量信赖利益保护和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限度,仅当预约内容达到亦或通过解释可达到本合同的确定性程度时,强制履行方可作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预约合同、表意自由、强制履行、信赖利益

2020-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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