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9.05.00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法表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中形成的关于当代中国所处社会阶段的论断,是一系列重大改革决策的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是强调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其私法意义是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民法总则》第3条、第113条关于民事权益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然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则与民法典应具备的品格不相协调,民法典不宜直接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民法典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 项目18ZDA141子项目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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