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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9.02.012

我国数罪并罚“混合原则”本质属性之辨正——兼论并科原则之提倡

引用
我国数罪并罚的“混合原则”存在以下基础性偏误:在词义上违背了“原则”基本语义,在形式上背离形式逻辑基本定律,在内容上缺乏正当性基础.这些偏误致使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实现罪刑均衡目的.上述偏误之所以产生,源于人们对“混合原则”本质属性认识错误.澄清上述偏误后,我们发现:“混合原则”的本质属性并非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而是数罪并罚的方法(组合).另外,“并科原则”因其科学合理性应被确立为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用以指引司法实践.

数罪并罚、混合原则、并科原则、归正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17BFX075;重庆邮电大学引进人才基金项目《大数据视域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罪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2017-93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点研究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罪数问题之比较研究》2018SKJD07;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罪数问题之系统研究》项目2018QNFX1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9-13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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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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