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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9.02.005

农民住房抵押之设定方式研究

引用
从物权权能角度考究,农民房屋财产权包括农民对其住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农民对其住房理应享有买卖、赠与、出租和抵押等自由流转的权利.对农民住房抵押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分析,通过物权平等保护理论、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理论等三个理论维度展开探讨.农民住房抵押设定时不须要求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后有稳定住所,允许抵押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实现抵押权后,仍享再申请宅基地之权利,但须以有偿方式再申请,且抵押权人应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以降低金融风险.在农民住房抵押设立条件上,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备案即可.

农民住房、抵押、法理、宅基地使用权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法体系化发展》16JJD820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的生态转型和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14ZDC030之阶段性成果

2019-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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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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