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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9.01.00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

引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主流“非公即私”式解释进路无法为其提供圆满解释.基于德国法上双阶理论对法律制度剖析的全新思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属性的识别应摒弃“非公即私”式的解释路径,正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并通过阶段划分构建其层次结构,形成兼顾“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之行政法律关系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阶构造.由于双阶之间呈现出“以私助公”的深层机理,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围绕公共利益的实现,从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私法自治的适度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双阶理论、双阶构造、以私助公、完善方向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研究》E10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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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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