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8.05.011
论商事表见代理中的风险归责
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本人具有可归责性.就具体的归责原则而言,理论界目前存在三种假设,并未形成认定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确定化标准.检视此三种理论假设,均涉及对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权衡与选择,契合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对被代理人归责性的不同要求.故立足于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在代理权授予模式上的差异,区分本人可归责性在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中的适用标准,并以风险原则构建商事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要件,可有效化解现有争论.在风险原则的具体适用上,为确保表见代理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正义性与安定性,应以动态体系理论划定被代理人之责任领域.
表见代理、商事代理、风险原则、动态体系论
2018-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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