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8.03.012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性——以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为起点
本文主要目的是为了阐明马克思对法律民族性批判的主要对象是德国历史法学派所表现出的极端狭隘的民族性,而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所坚持的民族性是一种开放的民族性,其并不与马克思主义相悖.因此,本文通过对历史法学派产生背景及其最终导致的狭隘民族性进行论述,并将其与中国共产党历来的立法理念所秉持的开放民族性进行对比,得出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所坚持的民族性有别于马克思所批判的历史法学派的民族性.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民族性不仅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更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发展.
中国共产党、历史法学派、马克思、民族精神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