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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17.06.006

“以刑制罪”之否定:兼议罪刑均衡原则的刑法解释机能

引用
“以刑制罪”,无论其含义及解释机能如何变迁,在方法论上的诸多危机都无法挥却.比如,其以目的正当为藉由,扩张认定“疑难案件”,以至于法官办案主观能动性扭曲;其试图将公正量刑的实现偏置于“经验感知”或“民众认同”的路径,从而导致量刑的失范化;其以“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融会贯通”为由,先对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再以此解释构成要件,进而破坏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以刑制罪”或有其务实态度及纠偏作用可取,但从规范逻辑维度而言,其方法错误,应予旗帜鲜明地否定.从方法论上否定“以刑制罪”的同时,充分合理地发挥罪刑均衡原则的刑法解释机能,足以应对机械套用规范条文所可能造成的罪刑失衡问题.

以刑制罪、危机、罪刑均衡、解释机能

D9 ;D92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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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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