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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释明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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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是庭审实质化,实现从“粗放型庭审”到“精细型庭审”的转变,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对抗,为此需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建构一支足够与控方抗衡的力量,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需要转变视角,将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弥补控辩双方之间失衡的力量.为了防止法官滥用释明权,威胁法官的中立性,有必要从释明的范围、释明适用的阶段、释明的方法、释明的界限以及释明的责任等方面对法官释明权进行一定的规制,此外,可以尝试通过案例指导逐步构建完整的刑事释明制度.

审判中心主义、释明权、程序主体性、刑事案例指导

D9 ;D92

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2017-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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