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7.02.006
论民间规则进入民事司法渠道的一般条款——以“凶宅”案为例
民间规则是经验事实的规范表达,是“地方性知识”,彰显实质正义.一般条款仅规定内容十分宽泛的价值指引,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但却包含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两部分.尽管一般条款与法律的明确性要求相悖,但选择一般条款纯属人类的无奈之举.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作为建构理性的制定法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而且,法律的普遍性从来就只不过是一种神话.为了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性,达致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平衡,法律不得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注入社会经验,从而变更和充实制定法的内容.因此,一般条款自然成为立法者的技术性选择.作为经验事实的民事规则能够让一般条款宽泛的价值具体化,使一般条款与案件事实对接起来.也正是在具体化过程中,民间规则进入民事司法.
民间规则、一般条款、类型化、实质正义
D92;D91
广东省高校特色创新人文社科类项目2015WTSCX111;2016年度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共建课题2016GZGJ47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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