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6.03.003
个体环境责任制度与环境责任社会化的互补——以土壤污染修复费筹措机制为视角
土壤污染修复费筹措过程中部分责任主体可以确定,针对这部分主体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确定.但是基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土壤修复资金的庞大性,还存在另外两种情形:一是责任主体灭失;二是责任主体能力不足,即虽有确定的责任主体但是其无法承担治理责任或仅能承担部分责任.针对后两种情形,可以通过环境责任社会化分摊实现资金的筹措,以弥补个体责任制度之不足.
环境责任、环境侵权损害、环境责任社会化、土壤污染修复费、筹措机制
D9 ;C9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5YJC820057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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