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5.04.008
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频繁发生,损害了基本环境人权,导致环境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为此,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开展了环境司法能动,力求充分发挥其在环境法治中的应有作用.总的分析,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主要是从调节机制的积极运用、刑法手段的创新运用、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机制的采用、追踪调查执行效果、提出司法建议或司法意见书、认可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等六个方面,来最大化的发挥其价值.但是,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在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弊端,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原则进行规制,从而更好发挥其建设性作用.
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实践、可能弊端、基本原则
D92;D9
贵州省2012年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系化研究》12GZYB04;贵州大学文科2012年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系化研究》GDZT2011002;2013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高校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通识教育读本编撰》项目2013A06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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