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4.01.010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的理论争点与司法解说——以公司合同理论与股东平等原则为认知路径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条款设置,赋予了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公司法规则的自由空间,彰显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圭臬.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效力认定问题并未做进一步阐明与规范,相关案件之裁判或者以公司合同理论为依据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之合意性充分与否认定其效力,或者以股东平等原则为指引考察章程之“另有规定”有无侵犯股东固有权来判定其效力.公司作为团体组织,其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之上的决议效力并不能单纯因股东之合意欠缺或者侵犯了少股股东之权益而招致否定性评价.“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案件之裁判应重在考察“另有规定”之目的与公正度而非其它.
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合同主义、股东平等、司法裁判
DF4;D92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法律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09XJC820010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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