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2.01.004
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
精神利益是人的精神需求与其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对物财产价值的重视,传统民法忽视了对物所蕴含的精神利益的关注.物当中包含有精神利益,这是对人类认识史、特定情形进行考量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特定的物受到损害时,其权利主体应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使这类损害赔偿更加便捷与明晰,同时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可以将负载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区分为五类.
精神利益、特定物、精神损害
DF923.7(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09BFX0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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