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11.02.017
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行使问题之检讨
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不仅事关企业复兴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到担保物权社会功能的发挥.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重整制度既要防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度,又要避免对其限制太多,关键是要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具体来说,应该适时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谨慎限制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上述两方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于充分,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加以改进.
破产重整、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不足与完善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1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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