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8.05.021
有争议破产债权的确认——兼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有争议债权的确认方式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效率和确定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有争议债权的确认方式采用的是普通诉讼方式,但在诉讼的管辖、诉讼效率等方面规定不尽充分,且缺乏对有争议债权未决阶段债权临时确认规则的设计.建议在<企业破产法>完善过程中,增设有争议债权临时确认规则、协调<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对于有争议债权诉讼管辖的规定,设计加速有争议债权诉讼的程序.
破产、破产法、破产债权、有争议破产债权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08-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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