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8.05.005
从美国普通法婚姻看国家调整婚姻的本质
在美国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长期广泛的司法争论中,反映出的是法官和学者对婚姻本质的不同认识,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认为,婚姻只能是一种契约,根据契约法,婚姻基本依靠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自由同意;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将婚姻视为一种公共关系,婚姻是公共秩序的重要基础,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人契约,作为一种公共制度,国家在其中享有利益和权利--也许甚至是责任--去干涉婚姻.但再往深里探究,这一契约与公共关系之争的表面之下,掩藏的是国家调整婚姻的同一目的--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同的只是在契约的框架下,法院更加有效地私人化了家庭私人范围内的妇女和子女的依靠.
普通法、婚姻、契约、公共关系
DF55(民法)
2008-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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