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4.03.018
试论我国资源物权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资源物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要求自然资源法应以传统物权法为理论基础,根据自然资源所特有的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构建我国的资源物权制度.本文从资源物权制度的体系化设计、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源物权的变动、不动产资源物权的登记制度等几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现行资源物权制度进行了反思与探讨,并在传统物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方案.
资源物权、资源物权制度体系化、自然资源所有权、资源物权流转制度、资源物权公示制度
DF46(经济法、财政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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