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3.02.008
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公司法应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定公司范畴,完善公司种类体系;公司立法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改革我国公司设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一人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严格准则主义,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企业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主义,增加设立无效的规则;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思想,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扩大董事会职权,并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修改、完善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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