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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2.01.001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引用
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本文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功能:确定财产归属;发挥财产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及时解决纠纷。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公信制度等其它制度代替。文章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析。

取得时效制度、物权立法、必要性

F521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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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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