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23.03.003
信赖与诚信之间: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的法理构造
《民法典》第171条第3、4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善意和恶意相对人的赔偿责任.此责任在形式上采用以相对人为中心的二元结构,在实质上以信赖原则和诚信原则间有机统一的二元关系为基础.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信赖原则.只要相对人的信赖符合善意标准,无权代理人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相对人的信赖程度越高,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越广.诚信原则在此处起修正功能.根据无权代理人背离诚信原则的程度,可将其区分为"明知"和"不知"无权代理两种状态,前者在伦理上的可谴责性明显更高,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恶意相对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为恶意相对人的请求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确定了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过错"的本质在于"违背诚信".信赖原则在此处发挥辅助作用,使基于信赖原则的"恶意"与基于诚信原则的"背信"得以区分,并赋予这两种情形不同的法律效果.同时,它将信赖利益确定为双方分担损害的责任范围上限.
信赖原则、诚信原则、修正功能、无权代理、赔偿责任
D923.6;F840.63;F270
2023-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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