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23.03.001
国家紧急权力规制的根本法构造:价值、范围与原则
紧急权是国家采取特别对抗措施以应对非常情势的一种特殊权力类型.基于紧急自卫的正当化理据,如何实现对紧急权的法治规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现代国家普遍通过调适宪法规范结构实现对紧急权的特殊规制.我国宪法中的战争与紧急状态条款亦表达了规制紧急权力的规范意图.在价值层面,基于对紧急权与自由价值之间冲突的调控,宪法设定了紧急权在时间、空间以及监督三重维度上克减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界限;基于对紧急权与秩序价值之间冲突的调适,宪法要求紧急权运行的前提、形式及手段等要件须相对明确化.在范围层面,我国宪法设定了战争状态、紧急状态以及应急状态三层次的紧急权力结构.应急状态因未被宪法明确规定而构成宪法漏洞,这种漏洞暂为应急立法所填补.在原则层面,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及相关条文的规范意旨中可推导出紧急权运行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监督原则,但须注意这些原则在紧急情势中的灵活应变性.我国宪法上紧急权力制度设计及相关立法仍须进一步完善.
国家紧急权力、特殊规制、价值定位、范围、原则
D921;K2;D630.9
2023-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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