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23.01.001
论形式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
现有关于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研究,较少关注形式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实质的法益概念与形式的法益概念、立法批判机能与解释规制机能的界限是流动的.没有必要将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内涵局限于限制犯罪化立法,并执着于通过宪法寻求拘束立法的实质标准.由于解释论与立法论无法截然区分、对保护法益的证成须尽可能实现逻辑与价值的融贯,以法益为指导解释罪刑规范的过程,常常就是批判立法的过程.通过形式的法益概念可以揭示出刑法的漏洞、矛盾与缺陷,提出限制犯罪化立法、修正犯罪的体系地位、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的建议,从而引发对现行法的补充、修改或废止.不过,解释者仅能在刑法的文义边界内发挥形式法益概念批判立法的功能.
形式的法益概念、实质的法益概念、解释规制机能、立法批判机能、刑法教义学
D924.1;F203.9;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202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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