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20.01.009
论设区的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重构
备案审查制度由“备案”和“审查”两种制度构成.因备案审查权的扩容,设区的市规范性文件范围由非法源类扩展至法源类,又因设区的市备案审查制度的特殊性,无法完全准用立法法的审查标准,需在厘清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基础上,对备案制度和审查制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指出目前制度的缺陷性,重新构建设区的市“备案”和“审查”的双标准体系.“备案”标准由时间、内容、登记三要素组成,通过增设预登记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而完善备案制度;“审查”制度的审查基准为适当性原则,其又可分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维度,合法性审查从权限、内容、程序三方面开展,而合理性审查可比照比例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备案标准、审查标准
本文系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四十年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CLZ2019B05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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