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8.06.010
隐忧与出路:检察院“捕诉合一”模式的思考
在检察系统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许多检察院将侦查监督与公诉两部门合并为刑事检察部(处、科),捕诉关系回归以往的“捕诉合一”模式.尽管国内一些学者对此做法并不赞同,但在“试点即意味推广”的司改语境中,全面推广“捕诉合一”模式已是定局.然而,“捕诉合一”模式可能带来非法证据排除更为罕见、证明标准区分更为困难、侦辩权力(利)更为失衡、批捕追诉化更为明显的隐忧.为此,应当从重新审查关涉定罪量刑的三类证据、提高批捕案件的质量、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改变检察官绩效考评的权重、强化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五个方面作出回应.此外,从长远来看,应当以“捕诉合一”模式的实效为标准,在考量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检警一体化”或者“批捕权回归法院”两种未来方案.
捕诉合一、捕诉分离、批捕权、公诉人、值班律师
重庆市科研规划创新项目“监委会改革视阈下检察权运作机制的研究”CYS17108;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创新项目“监察委员会改革视域下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研究”项目2017XZXS-05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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