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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687.2018.06.009

我国法院排除非法供述的实践立场研究

引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排除供述的理由有,不能排除存在取供手段非法的可能;取供手段非法;程序违法;未补正或合理说明的瑕疵证据;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复供述.我国法院排除供述呈现的特点有,在以取供方法非法为由排除供述时,法律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而非第54条;排除供述的理由存在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程序违法既可以作为认定“不能排除存在刑讯等非法方法”的支撑性因素,也可以单独作为排除供述的理由;排除非法供述通常不影响有罪判决.法院排除供述的深层次原因有,法官对人权保障观念潜移默化的接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供述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排除供述不影响定罪;排除重复供述的理由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重复供述是否产生“实质的波及效力”.未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做到,进一步转变观念,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理解为人权保障规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内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法院、非法证据排除、非法供述、立场

2017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项目2017BFX01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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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

1674-3687

62-1198/D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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