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6.02.001
审判中心主义的中国理据及其司法要义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历经“侦查中心说”的主导与“诉讼阶段论”的认识,在对司法规律的探索中逐步确立了“审判中心主义”模式.这一模式的确立符合司法的中立性、对抗性、终局性的基本属性,是社会历史变迁与制度文明进化的产物.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指导下,我国刑事司法须将定罪量刑确定为审判者的专属职权,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展开对抗,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追寻实体正义,确保被告人的充分参与和律师有效辩护,将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统一于审判程序.
审判中心主义、权力控制、证据、人权
D92;D9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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