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未遂形态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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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687.2015.05.005

扒窃未遂形态与共同犯罪

引用
扒窃一律入刑是一种浪漫主义,但未遂情节严重的又有入罪的必要.如何求解其中的解决之道,困扰着司法实践扒窃的认定.为此,须在扒窃案件的实践新常态中,在一体思考扒窃未遂形态与扒窃共同犯罪关系中,找到支持扒窃未遂情节严重的适用空间.与人们一般的认识相反,理论上不应压缩,而是在可能条件下双向延长扒窃未遂成立的起点和终点.实务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仍然应以扒窃未遂构成事实本身的情节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须入罪的情形.径直以未遂事实以外的情节判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不是妥当的做法.

转移注意力、人身威慑性、公然性、未遂事实

D63;D92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特殊盗窃研究》项目2012Y228之阶段性成果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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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

1674-3687

62-1198/D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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