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5.01.012
后劳教时代收容教育的性质及与刑罚衔接问题探究
收容教育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在与刑罚衔接问题上需妥善处置.由于收容教育本身具有特殊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因此可以比照不同有期自由刑之间数罪并罚处理.在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尚未处理的犯罪以及在此期间犯罪的,均应当区分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和无关的犯罪.若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存有未处理的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则应当由刑罚吸收收容教育;被收容教育者存有未处理的与卖淫嫖娼无关的犯罪的,则应当比照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原则处分,即“先并后减”.若收容教育期间,被收容教育者犯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性犯罪,则应当先执行收容教育再进行刑罚,即分别执行处分;被收容教育者犯与卖淫嫖娼无关的犯罪,则应当比照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原则处分,即“先减后并”.
收容教育、刑罚、保安处分、数罪并罚
D92;D9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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