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687.2015.01.003
法家法治类型的理论诠释——兼及当代中国法治的法家元素
当代中国往往以西方近代启蒙运动开创的现代性法治为法治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则传统中国就不可能有法治.然而法治是个颇具地方性的知识系统,在传统中国存在着多种法治类型,这是一种法治类型学的立场.法家作为一种法治类型具有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此种法治类型具有功利主义和权力主义的文化特质,同时也并非完全不关心道德,即便其重刑主义本身也具有明确的道德指向.贺麟对法家法治类型的批评具有普遍性,然而法家还是以其鲜明的理论特色对传统中国法治构成了强大的形塑力.即便是今天依然能够在法治运行中感受到法家因素的影响,诸如现代法治运行中的功利化趋向、权力化和行政化特质,以及法条主义的流行在某种意义上都与法家的传统相关.
法家、法治类型、法家元素
D90;F8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渊源与流变” 13AFX002
2015-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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