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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687.2014.06.018

论TRIPS协议“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及例外

引用
作为GATT基石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被纳入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MFN待遇例外各不相同.TRIPS最惠国待遇例外对所有成员采取一致的原则,其第4条(a)项例外之基础在于司法协助协定的双边性质.(d)项的豁免不能扩大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对这些条约的修订.“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的含义是:这些协定的制定旨在对知识产权标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没有通知TRIPS理事会的条约将不能从豁免中获益,而不管其最终是否符合第4.4条所确立的两个其他条件.WTO对迟延的通知并无明确禁令.通知的效力既涵盖过去又包括将来.第5条涵盖了1995年1月1日后缔结的WIPO协定.鉴于WIPO的许多条约实际上具有混合性质,因此,在同一WIPO条约中,可能有的条款享有TRIPS第5条规定的豁免,而其他条款则并不享有该豁免.

TRIPS协议第4、5条、MFN待遇、含义、例外

F7 ;D9

2015-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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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687

62-1198/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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